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0〕191号),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药监局决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对象和比例
本次抽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全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45%,覆盖机构不少于1500家。其中,重点监管领域及抽取比例下限分别为:机动车尾气检验领域为100%,生态环境检(监)测领域为50%,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验领域为50%,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领域为50%,食品检验领域为30%,海洋调查观测监测领域为20%,建材检验检测领域为20%。其他检验检测领域抽取比例下限为10%。各地市根据上述抽取比例下限,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市、县两级监管任务安排,自行确定本辖区的抽查比例。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抽查。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
抽查中,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罚处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罚处理,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对应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市场监管部门报省市场监管局依程序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罚;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判定后将案件移送函报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下达《案件移送告知书》(附件1)给当事人(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市市场监管部门报省市场监管局依程序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实施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抽查。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723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抽查,积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检验机构,依法撤销其资质。
(三)实施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抽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精神,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0〕26号)的任务安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推动其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四)实施海洋调查观测监测机构抽查。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海洋调查观测监测基础能力建设,确保海洋调查观测监测数据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一是要联合对本地市海洋调查观测监测资质认定获证机构进行筛理统计;二是要加强对海洋调查观测监测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资质不全、观测监测行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出具海洋调查观测监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各地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本辖区内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工作的机构名单于6月2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地勘处。
(五)实施食品和建材检验机构抽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技术专家对食品检验机构、建筑材料产品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抽查由各地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监管部门对各地抽查工作进行指导,并适时在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抽取一定数量检验检(监)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省各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0年6月25日前如实填写《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2)并完成自查、自改。在“双随机”抽查中,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抽查工作的实施。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要制定本地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10月中旬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填写《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填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4)、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三)抽查结果处置。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改正)并依法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按照“双公示”要求,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省级、地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对市场监管总局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抽查任务及时予以办理或配合。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区域相关领域的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0月20日前上报检查结果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工作计划中应包括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及抽查机构的领域分布、数量,上报的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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