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法规关于便携式电池的具体要求
类别:行业快讯 文章出处:普偌米斯检测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人次:3298
随着欧洲电池需求的快速增长和电池回收立法的更新,为了推动欧洲环境保护,实现欧洲碳中和目标。欧盟议会于2023年7月10日通过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也被称作“欧盟新电池法”。
欧盟新电池法在2024年2月18日开始强制实施,该法规适用于五类电池:便携式电池、LMT电池、EV电池、SLI电池和工业电池。
一、什么是便携式电池
便携式电池是指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密封电池。并非专为工业用途设计,不属于电动汽车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
二、法规对便携式电池的要求
1. 物质限制(Article 6)
欧盟电池法要求运营商识别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并且规定了限制条件。
2024年2月18日起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需要满足REACH法规(EC/1907/2006)附录XVII禁用物质要求;
(2) 汞金属按重量计含量不超过0.0005%;
(3) 镉金属按重量计含量不超过0.002%;
(4) 2024年8月18日起,铅金属按重量计含量不超过0.01%。
2. 性能和耐用性要求(Article 9)
通用便携式电池要求:
(1) 2028年8月18日,以下参数要满足法规规定的最低值(2027年8月18日,授权法案会设定最低限值);
(2) 可充电通用便携式:额定容量、储存后容量保持率、储存后容量恢复率、循环寿命、防漏液性能;
(3) 不可充电通用便携式:最小平均持续时间、延迟放电性能、防漏液性能。
手机和平板电脑电池要求:
手机和平板电脑电池需要满足生态设计法案 (EU)2023/1670 相关要求。
3. 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Article 11)
便携式电池应保证在使用期限内能够被随时拆卸和替换。
(1) 电池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可以被最终用户随时从产品中拆卸和替换,产品应附有电池使用、拆卸和更换说明以及安全信息,并永久放在公开网站上;
(2) 只适用于整个电池,不适用于单电芯或者电池中包含的其他零部件;
(3) 更换后不影响该产品的功能、性能及安全性;
(4) 在最后一个产品投放市场后的5年内都应提供备用电池且价格合理;
(5) 豁免情况:专门设计用于水环境中运行的电池;专业医学成像和放射治疗设备用电池;为了安全或数据完整性,需要连续供电的电池。
4. 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Article 13)
欧盟对于电池表面信息、垃圾桶标志、二维码和数字护照、CE标志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1) 2026年8月18日起,电池标签应包含以下(附录 VI A)一般信息: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别,制造工厂地址,生产日期,电池重量,电池容量,电池化学成分,电池中除汞、镉、铅以外的有害物质,可用灭火剂,电池中重量比超过0.1%的关键原材料的重量;
(2) 可充电便携式电池标签上应标有容量信息;
(3) 不可充电便携式电池标签上应有最短平均持续时间的信息,并标明“不可充电”;
(4) 2025年8月18日起,标签上应有分类收集符号:
分类收集符号要求:至少覆盖电池最大侧面面积的 3%,最大尺寸不超过5 × 5厘米,如果尺寸小于0.47 × 0.47厘米,则无需在电池上标记该标志。可以在包装上印制至少1 × 1厘米的单独收集标志。铅含量超过 0.004%,应在分类收集符号下方标有化学符号,并至少覆盖垃圾桶符号的1/4。
(5) 2027年2月18日后,标签上应有QR Code(二维码)。
5. 合格评定程序(Chapter 4)
为满足物质限制,性能及耐用性,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应按照以程序进行电池合格评定。
(1)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池合格评定程序如下(以下二选一)
①内部生产控制:提供 技术文件+制造过程监督记录+CE符合性声明;
②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提供技术文档+CE符合性声明+公告机构工厂质量保障检查及监督。
(2) 非批量生产的电池应满足的要求(以下二选一)
①内部生产控制:提供 技术文件+制造过程监督记录+CE符合性声明;
②基于单元验证的符合性:提供技术文档+CE符合性声明+公告机构证书。
6. 欧盟符合性声明和CE标识(Chapter 4)
新电池法案要求电池必须加贴CE标签并且附带欧盟符合性声明才能投放市场。
(1) 欧盟符合性声明应说明已符合物质限制、性能和耐用性、标签标记要求。
(2) 欧盟符合性声明格式:
①电池型号(产品、类别、批号或序列号)
②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其授权代表
③声明的对象(电池的描述和可追溯性的标识,适当时可以包括电池的图像)
④目的符合相关的欧盟协调立法
⑤引用相关的协调标准或使用的通用规范,或引用声明符合的其他技术规范
⑥通知机构……(名称、地址、号码)……执行了……(干预描述)……并颁发了证书……
⑦额外的信息
⑧附加信息:发行地点、日期、签署人及签名
(3) CE标识:
①CE标识应清晰,如果无法保证,可以贴在包装和随附文件中;
②制造商应在电池投入市场前加贴CE标识;
③可加上任何象形文字或其他标志来补充说明电池其他信息;
7. 尽职调查义务(不适用于财政年度净营业额低于 4000 万欧元的经济经营者、再制造的电池)
欧盟要求所有运营商进行尽职调查,但不适用于财政年度净营业额低于 4000 万欧元的经济经营者和再制造的电池。
2025年8月18日起,经济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义务:
(1) 制定符合规定的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并向供应商、成员国监督机构、公众披露报告及信息;
(2) 识别不利影响、风险并建立应对措施、完善风险管理计划;
(3) 建立申诉机制,包括预警风险意识系统和补救机制;
(4) 尽职调查由公告机构验证并定期审核。
8. 废电池管理要求
欧盟对于废弃电池与关键金属材料也设定了最低回收率目标。
(1) 经济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成员国登记注册;
(2) 经济经营者应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并且支付相关费用;
(3) 设立手提废电池回收及收集制度,并且免费提供电池回收服务;
(4) 便携式电池回收率达到以下目标: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45%,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63%,到 2030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73%;
(5) 回收效率和回收材料达到以下目标:
(6) 向最终用户和分销商提供相关预防和管理废电池的信息和资料;
(7) 每年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